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:藥品、醫療器械監督銷毀
類別:政策法規 作者:畫明環境發布時間:2021-05-01 16時 瀏覽人次:780
藥品、醫療器械監督銷毀
類別 | 行政檢查 | ||
實施主體 |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| 行使層級 | 本級保留 |
實施依據 | 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辦法(試行)》第四十條:企業對過期、損壞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登記造冊,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銷毀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起5日內到現場監督銷毀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二條: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經批準生產或者進口的藥品,應當組織調查;對療效不確、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,應當撤銷批準文號或者進口藥品注冊證書。 已被撤銷批準文號或者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,不得生產或者進口、銷售和使用;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,由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或者處理。” 《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三條“屬于本辦法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一條情形的,已上市銷售的生物制品,應當責令藥品生產企業收回,并按照有關規定在(食品)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下予以銷毀。 《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(試行)》 第二十一條: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對召回醫療器械的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,并向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所在地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。對通過警示、檢查、修理、重新標簽、修改并完善說明書、軟件升級、替換、銷毀等方式能夠消除產品缺陷的,可以在產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為。需要銷毀的,應當在銷毀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。 | ||
備注 |
標簽: 醫療設備銷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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